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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推进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 原则上乡村小学1-3年级不寄宿

  日前,宝鸡市政府发布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实施改善农村学校和城区薄弱学校办学条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管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等措施。

  到2020年全部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

  意见提出,宝鸡要大力改善农村学校和城区薄弱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消除大班额,着力解决“乡村弱”和“城镇挤”。到2020年,实现全市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学校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统一,“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基本消除,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乡村教师待遇稳步提高。

  提升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水平方面:

  进一步加大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建设投入,继续实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等重大建设项目,2018年所有城乡中小学全部达到国家基本办学标准。

  补助农村学校取暖费,有条件的县区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落实30万以上人口的县区至少建设1所特殊教育学校的要求,每个县要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

  加强乡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确保教学设施满足基本教学需要,宿舍、床位、厕所、食堂、饮水、洗浴等生活设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建设创新实验室、学科探究室,满足学生自主探究、个性化学习和全面发展的需求。

  县区政府要合理调控学校招生人数,从2018年秋季学期开始,每学年一年级和七年级原则上不得设置56人以上的大班额。到2018年底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到2020年全部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逐步实现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重点解决农村中小学体音美教师不足问题

  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方面:

  要全面落实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统一编制标准,推动实现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对村小学和教学点采取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教职工编制。继续深化中小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压缩非教学人员编制。对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工勤和教学辅助等岗位(如安全保卫、宿舍管理、餐饮服务等),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压缩非编人员数量。

  严把教师入口质量关,统筹国家“农村学校特设岗位计划”使用,加强紧缺薄弱学科教师补充,着力解决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结构性缺编和师资不足问题。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县域内当年补充教师数量应该超过缺编教师总数的70%以上。

  优化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确保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年交流轮岗教师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特级教师、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和教学能手等)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30%。

  利用信息化教学手段和教师走教等方式,重点解决农村中小学优秀教师特别是体音美教师资源不足的问题。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评聘制度,逐步推动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结构协调,职称(职务)评聘向基层薄弱学校和乡村教师倾斜,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符合条件乡村教师住房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实施“乡村教育振兴计划”方面:

  县区政府要保障农村地区适龄少年儿童就近方便入学。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和乡镇寄宿制学校(以下统称两类学校)建设和管理。原则上小学1-3年级学生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路途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小时;4-6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在住宿、生活、交通、安全等有保障的前提下可适当寄宿。切实落实对乡村小规模学校按100人拨付公用经费和对乡镇寄宿制学校按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政策。

  落实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力争到2020年,宝鸡市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月平均生活补助水平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并按每年12个月计发。

  落实教师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比例达到12%的政策和教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大病救助等制度。加快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县区政府要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以“让学生吃得营养又安全”为目标,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等多种途径,大力推进学校食堂供餐和“阳光校餐”。各县区要建立营养餐实施学校的经费补助机制,到2020年全市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基本实现学校食堂供餐。

  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公办小学全部生源由划片免试就近入学方式确定,公办初中通过单校划片或多校划片的方式确定生源,可通过随机派位方式分配重点学校招生名额。

  市、县区教育部门要严格核定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规模,规范招生程序,严格限制跨设区市招生。坚持优质普通高中不低于50%的招生计划分配到区域内初中。保证随迁子女与其他学生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权利。华商报记者杨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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