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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丰富业绩条件选项 加大学校评价权重

中小学教师职称设三层五级,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采取“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办法考核认定乡村高级职称,非公办中小学教师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称评审;重点评价教师专业知识运用和教育教学能力,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现象……近日,陕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强调丰富业绩条件选项,加大学校评价权重,旨在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能教善育的新时代中小学教师队伍,为陕西基础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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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片(孙永涛/摄)


根据《通知》,中小学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初级分为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乡村)高级教师、(乡村)正高级教师。据了解,各层级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正高级对应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十三级。

《通知》指出,将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首要条件,严格执行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将中小学教师分为一线教师、教科研机构教师、校级领导三个类型,分别设置评价标准,并为乡村中小学教师单独设置评价标准,实施分类分层评价;重点评价教师专业知识运用和教育教学能力,突出教育教学实绩,注重教师履职尽责情况,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现象,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和人格发展。综合学历资历、教育业绩、教学实绩、教育教学研究水平、示范引领和行业影响力等条件构建教师评价标准体系,丰富业绩条件选项,实现“分类可自选、并联可替代”。

在创新评价机制方面,《通知》明确,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采取教学水平评价、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加大学校的评价权重,充分结合学校日常考核评价结果,对中小学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进行有效评价,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对长期在乡村基层一线工作的中小学教师,采取“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办法考核认定乡村高级职称,稳定乡村中小学教师队伍;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积极拓宽非公办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渠道;对符合有关政策的教师,建立职称评价绿色通道。

据悉,《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陕西省乡村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试行)》、《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规则》等配套文件同步印发。


(责任编辑:张娜)

标签: 中小学 教师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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