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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城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3年5月6

陕西省城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暂行)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2〕33号)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空气质量分级、监测与预报
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空气质量划分为优、良、轻度污染、中度污染、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六级(见下表);各市(区)建成覆盖本行政区域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每日对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二、空气质量应急信息发布
      省、市(区)每日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环境保护厅(局)网站发布各监测站点的空气质量日报、预报、健康提示及防护建议等综合信息。市民还可通过广播、电视、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当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省、市(区)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本级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措施,并增加新闻报道频次以加强空气质量信息发布,便于本行政区域居民及时了解自身生产生活区域的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促进公众参与监督和加强自我防护。
      三、空气重污染日分级
      重度污染日:一个或多个区域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范围内。
      严重污染日:一个或多个区域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499范围内。
      极重污染日:一个或多个区域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或超过500。
      四、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启动
      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启动分为市级启动、省级启动两个层次。
      (一)市级启动。
      当各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空气质量连续2天达到重度污染日标准,且气象条件持续恶化(保持霾黄色预警以上等级)时,各市(区)政府应自行启动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响应。
      (二)省级启动。
      当较大区域内2个以上市(区)的环境空气质量连续2天达到严重污染日标准,且气象条件持续恶化(保持霾橙色预警以上等级)时,省政府可以启动省级空气重污染日应急,上述区域内的所有市(区)政府应立即启动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响应。
      五、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措施
      根据空气质量预报情况,分级采取相应的污染应急措施,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具体如下:
      (一)重度污染日。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建议中小学减少或停止学生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减排措施包括:
      1)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2)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采取机械吸尘式清扫,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严格控制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
      5)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严重污染日。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建议中小学停止学生户外体育课;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
      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提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2)停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4)采取机械吸尘式清扫,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严格控制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
      6)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加大对燃煤锅炉、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2)除应急抢险外,停止建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
      3)在保障道路安全行驶和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前提下,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并适时开展大冲洗;
      4)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严格控制办公车辆使用,每日安排不少于30%车辆停止外出公务,停行车辆应报各级政府应急办或公安部门备案;
      5)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
      6)国控、省控重点大气类污染源实行限产限排,减少污染物排放30%。
      (三)极重污染日。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要求中小学停止学生户外活动;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2)停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进一步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7)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加大对燃煤锅炉、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2)除应急抢险外,停止建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裸露场地保持湿化;
      3)在保障道路安全行驶和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前提下,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每日进行城区一、二类道路大冲洗行动,洒水频次不少于4次;
      4)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严格控制办公车辆使用,每日安排不少于30%车辆停止外出公务,停行车辆应报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办或公安部门备案,有条件的城市实行社会车辆单双号限行;
      5)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
      6)国控、省控重点大气类污染源实行限产限排,减少污染物排放50%。
      六、空气重污染日应急解除
      省级空气重污染日应急解除:启动应急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连续48小时达到或低于空气质量指数200时,根据省气象局、省环境保护厅未来48小时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污染潜势预报及气象条件情况分析,可以解除应急响应,由省城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终止应急响应的通告。
      市级空气重污染日应急解除由市(区)级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领导组织机构参照省级解除应急规定实施。
      七、组织保障
      (一)组织机构。
      省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兼任省城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由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气象局、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
      各市(区)政府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领导机制,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从严制订本行政区域的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二)组织实施。
      省级空气重污染日应急经过省政府批准,可以通过省城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应急响应通知,并通知各相关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相应的应急措施。
      各市(区)空气重污染日应急由本级政府视情依据本行政区域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发布应急响应通知,并组织实施。
      (三)应急落实。
      加强省、市、县联动,各相关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在接到应急响应通知后,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行动,采取适当措施,并由市(区)政府及时向省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省政府适时成立应急督导组,检查各地应急方案落实情况,各市(区)政府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本级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四)长效机制。
      各市(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制订本部门应急方案或实施细则,建立健全长效应急机制,并通过网站主页发布相关信息,促进公众宣传、参与和监督。
      八、责任分解
      各市(区)政府是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的组织实施,具体包括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定并发布大气污染源名单,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应急措施分工如下:
      (一)火电厂、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源:责任主体为各市(区)政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监督指导;
      (二)道路移动源:责任主体为各市(区)政府,省公安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监督指导;
      (三)扬尘源:责任主体为各市(区)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监督指导;
      (四)其他源:各市(区)政府;
      (五)宣传:责任主体为各市(区)政府;省直相关单位给予配合及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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