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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坐”惩戒不合法也不合理

  
  陕西教育新闻网讯:近日,安徽某学校一名12岁的小学生因犯错被罚站,烈日下,支教的湖北经济学院大学生代课老师陪他一同在操场接受处罚,意图通过“连坐”这一教育方式,让学生知错。这一新闻在网络上引起了热议。
  应该肯定的是,该大学生代课教师的出发点是好的,其目的是让学生在道德上受到自责、心理上受到感化。从而,通过道德上、心理上的影响,帮助学生自觉纠正学习的态度和行为。前段湖南某一农村学校的校长给学生下跪,以此来感化和教育学生,两者有相似的地方,都是通过教师的自责和自我惩罚来唤起学生读书的意志或改正缺点的决心。但是,即便有好的动机,在方式的选择和效果的预期上,可能还值得商榷。
  学生犯了错误,采用适当的惩罚措施对其进行教育,这本无可厚非。但是,我们绝不主张体罚学生,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连坐”惩戒,不仅体罚了学生,同时教师也一并受到近乎自虐式的惩罚。这样的惩罚方式,很有可能会引起学生情感上的内疚自责,而事实上教师对自己罚站并非学生犯错导致的。试想如果这次不是罚站,而是教师打了学生一巴掌,然后给了自己一巴掌,我们还会认为老师用心良苦吗?多数人想到的可能是“变态”一词,而未成年人遇到这样的事情,首先感受到的是害怕,而不是愧疚。其实,这样的“连坐”也是一种变相体罚。
  抛开法律,单纯从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心身发展规律来看,这样一种做法,可能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也可能适得其反。根据皮亚杰的儿童道德发展理论,被罚的12岁学生已经处于自律道德阶段,有了自己的价值评判标准。也就是说,对该学生实施教育的目的在于让他明白道理,能够在认识到自己错误的前提下端正自己的态度,改正自己的行为。
  对于那些自律性强,偶尔犯错误的学生来说,通过这样一种教育方式,可以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可能伤害到老师,从而加强自律,自觉地改正错误。但是对于那些自律性差的孩子来说,可能会造成他们的双重困境。一方面,内心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更会内疚于教师的“连坐”;但另一方面,又不能约束好自己,从而加重了孩子的心理负担。长此以往,他们会感到孤立无援,陷入两难境地。
  其实,学生犯些小错误并不可怕。犯了错误,有所惩罚也在情理之中。但是,作为教师,就应该帮助学生找到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连坐”看似对学生心灵的冲击比较大,但动辄上升到道德的层面,对于小学生来说,可能会适得其反。久而久之,甚至导致另外一种冷漠的出现,即学生无视跟自己一起受罚的老师。(姜朝晖郭晓丽)
  《中国教育报》2013年7月19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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